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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92句法家主要思想内涵(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仔细想想,可也不就是这样的么?故,天地之道在于人心。

(2)、在此需要厘清这三段话的文意。首先材料(2)中,“是时”指的是章帝元和二年(85年),所谓“三冬”,依照《礼记·月令》指的是作为冬天的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在元和二年之前都是整个冬季断狱行刑,而且依照材料冬天主要是审判“诸当重论”者,还需“报重”。李贤注:“报,论也,重,死刑也”,“报犹论也”,重指死刑,与第一条材料的“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相呼应。所以这里的“报”是指就刑罚能否执行的上报,“报重”是指死刑案件需向上级汇报,经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即死刑案件的报决执行需要等到冬季进行。又从章帝元和二年诏“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来看,如果是十二月立春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最后,材料(3)正好与樊儵的上奏内容相同,说的是要到秋天才可以实施较为轻微的刑罚。

(3)、由此可知,夏、商、西周的主要制度是沿袭的,商对夏、周对商所继承和废除的礼仪制度及相关内容都是可以知道的。

(4)、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劣性遗产主要包括:第维护“尊君卑臣”的绝对的集权君主权威;第过分相信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决定作用,无视人民的力量;第相对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认为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只能靠“赏罚二柄”。

(5)、荀子坚信,礼治思想对于治人与规范的同时重视,为我们提供了在尊重法治的同时,要认清人的德性对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之促进作用,“规则的道德”与“人性的道德”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同样重要。除此之外,传统儒家谈论的“内圣外王”之道,事实上是指导“道德”与“规则”至臻化境的思维系统。要指导民众通过礼治思想,积极重塑内心道德的原始形态,达到内圣与外王在本质上的一体通透,同时兼顾。也就是说,道德与政治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6)、有所敬畏,是做人基本的道义准则。所谓快乐,不是财富多而是欲望少。

(7)、陈玲 杨兰|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检察改革理论

(8)、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9)、(3)权威性:《韩非子·问辩》中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这保证了由国君制定的“法”要高于一切的理念,通过赏、罚等强制手段来加强法的权威性。

(10)、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主持,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荆月新教授以新移民村为例,阐述了宗法文化的逆势生长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嵌入问题;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林敏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为商鞅正名》,他针对“驭民五术”的不同评价,对如何客观评价商鞅的历史地位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的发言题目是《论陕派律学对关学思想的传承》。他指出,陕派律学是关学在传统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创造性转化,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发展提供有益历史借鉴。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杨静博士的发言题目是《向世界打开中华法制文明之门》,通过介绍《中华法制文明史》一书,进一步考察古往今来中国法制进程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龚珊珊基于清代法外施仁之镜鉴,展现了“仁”与“法”的平衡及实现途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史家瑞对张謇的森林生态法治思想及实践进行了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商晓辉博士,从方法与思路角度就不同的发言主题分别进行了评价。

(11)、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12)、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3)、引用《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的经义,这又是月令学说作为立法依据的一例,提议初夏可以审讯并执行轻微的犯罪,以防止轻罪久系,而其他案件的审判执行则仍在立秋以后,虽然仍坚持立秋开始审判,但也承认了部分案件的审讯时间提前至夏天。而且从其他材料我们可以看到,麦秋审判在此期间成为定制,据《后汉书》卷九五《礼仪》上:

(14)、《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对西北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年会表示由衷感谢,希望通过本次年会推出高端的学术成果。他提到,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目前面临着很多困难与问题,我们要本着学术初心,多加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思想史的发展。

(15)、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16)、褚年越|谦抑性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问题研究

(17)、综上,我们可以把法治文化阵地界定为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既是坚持d对法治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体现,也是传播法治文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思维、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这一长期固本培元工程,以公共普及、耳濡目染、深厚滋养的方式,坚定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18)、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 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中的胜利。

(19)、“阵地”是一个借用的概念,“法治文化阵地”是在列宁政治领导权思想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基础上构建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概念。葛兰西提出文化领导权问题涉及到“运动战”和“阵地战”两个概念。其中“运动战”是正面对决去争取文化主导权,“阵地战”不同于正面对决的“运动战”,而是需要放弃急躁的心态,一点一滴地去争得思想文化上的话语权。当然,文化阵地建设还要在思想上深刻地认识到,“文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一定要弄清文化的重要性与‘文化决定论两者的区别’。”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不是否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力,而简单地承认“文化决定论”。不能将法治社会建设和公民法治意识养成,完全归结于其身处的文化氛围和文化要素。而要在足够肯定有关文化模式和文化构造的型塑力、影响力基础上,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到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语境中去理解、去建设。

(20)、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法家主要思想内涵

(1)、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2)、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

(3)、商鞅,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

(4)、第以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在这里,我提出“大法家”概念。喻中老师前些年写文章,讨论法家三期说,对我很有启发。我把从皋陶到沈家本为止,在历史上专职从事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称作“大法家”。他们的实践成果构成了大法家学术。“小法家”是《太史公自序》中的《论六家要旨》所界定的战国法家。“小法家”是“大法家”的一个特例。法家在战国时期较多是以政治家面目出现的,说的话都是给君主听的,他们的作品主要是希望君主采纳他们的建议,并没有过多地参与策划制度,虽然他们有立法活动,比如李悝在战国的立法成果基础上编纂了《法经》,还有商鞅变法,但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不在于立法司法实践。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的正是我所谓的“大法家”。可以说,没有“大法家”就没有传统法律文化。提出“大法家”概念,旨在淡化法家和儒家、道家、墨家、名家之间的分界。“家”的划分使我们便于学习和了解古代思想,但是也有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产生一种僵化的模式。儒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儒家;法家主张什么,那么凡是主张什么的都是法家。其实,古代的思想是一体的。我们有时候不注意,就会用这种眼镜来看古代文献。你看到《尚书》里面有《吕刑》,看到《周礼》里面有《秋官·司寇》,就会想到那个时候有法家吗?你看到竹简《为吏之道》里边有“仁义忠孝”,就会想到那个时候的法家是不是受到了儒家的影响?我们的大方向就是在淡化先秦各家之间的界限,消融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隔膜,来探讨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规律性。我们多少年以来一直受到一个命题的影响,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那么这个命题是可以研究的,在逻辑上也是可以进行分析的。这个命题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就是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读,不经意地加重了儒家学术的地位,忽略了淡化了法家学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中的重大作用。

(5)、保持法律稳定,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6)、对于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发现,荀子认为礼是一切法治的价值根源,因为礼的人文价值与理想性,使得君子在治理国家社会时有其依循的规范,这种规范和准则同时重视人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但是法的有限性必须依赖君子,以统摄、道贯与中庸的原则,保证制度与时代的与时俱进。然而,荀子所提倡的儒家一脉相承的“礼治”,并不相等于当代西方政治法理学中的“人治”形态,也不同于法家所提倡的法与刑只是消极的防范措施。荀子所谈论的,是通过道德信仰引领的熏陶作用,通过积极地提升人民的个体修养,乐观地期待人民德操之建立,从而达到思想信仰引领的作用与目的。荀子用法治来补充礼治不足,为“礼治”发挥出了新的时代价值,作为一种自然情感的传统伦理之血缘情感,在一个以情感与道德为主的社会,荀子的礼可以弥补法治理性主体的不足。在荀子身上,很难发现礼与法之间存在的明显鸿沟,相反,他总是将礼法相融合统一。礼与法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礼是依时、依地、依物来弥补法律未尽、不足的地方。荀子不仅弘扬礼义之精神意义,而且重视治理现实的世界。他博采儒法两家之所长并加以融会贯通,推陈出新。荀子认为仅靠法律强行的制裁只能消极维护社会秩序,只能起到一点防范作用。“徒以刑待民”是本末倒置的弥补之策,只会造成“民免而无耻”这一适得其反的后果。社会秩序的维护应当谋求人们出自衷心的遵守,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追求人民内心自发地遵守,最终才能事半功倍,且相比于仅仅要求人民不破坏社会秩序,为政者更应该重视人民道德的完善。

(7)、战国末年,韩非子则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8)、统驭理论:“精诚为道,运筹为术,组织为器,人才为本,制度为体,文化为魂”,带你修炼六个方面的能量,帮你完成从攻城略地到运筹帷幄、从创业有成到基业长青的惊险一跃,成长为新经济时代的新型领袖。

(9)、(作者)李其瑞,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0)、墨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爱(兼爱),反对侵略战争(非攻),推崇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节用),重视继承前人的文化财富(明鬼),掌握自然规律(天志)等。

(11)、“法治”要落到实处,还要在于其执行的力度。法家思想的执法论包括民知法令、执法必信、“刑多赏少”、“刑无等级”等四方面的司法与守法相关内容。

(12)、再者,体例独创,方法论意识明确。教科书式的论著体例,长于说事,短于论理。该书则采取了问题意识的体例,即围绕韩非政治思想这个主题,将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运思,大问题以章,其中的小问题以节,逐个突破,看似形散,实则神聚。如韩非“专制论”是学界影响较大的观点,该书则用一章的篇幅以详细考察其来龙去脉及得失。方法论观念的淡薄,在一段时间以来的中国思想史研究中表现尤其明显。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思想史理念,这就在“由子书到子书”、“由思想到思想”或者“由社会到思想”的研究套路之外,大大拓展了思想史研究的范围和资料范围。我们不能排除思想家对历史进程的影响,但也不能夸大这种影响。我们应该拓宽思想史的研究视野,从历史中发现并考察思想的轨迹。该书研究的是韩非的政治思想,其中也有对先秦诸子思想的探讨。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并没有罗列法、术、势、仁政、无为等概念及其阐述,而是从历史出发,侧重探讨该时期所形成的普遍的政治思想共识,把该时期的政治思想从众多的具体主张中抽绎出来。这也意味着作者不仅看重思想家的言论,也注重其历史活动及影响的考察。这样的研究思路,就会促成一种从历史中发现思想的研究方法。这也是不同于“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的历史”的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尝试运用。

(13)、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发挥实质效用。在前文探讨荀子的礼治思想时,笔者发现,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形态里,国家治理不仅讲求制度建设,而且重视人文价值的思想,这是儒家理想与现实同一的可能。但是,我们也必须认清,旧时代的价值规范,必须以一种转化或创新的方式,才能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所提出的新诉求。能够保留、升华内涵的人文精神,而这内涵的人文精神,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核心部分,由此可知,将传统资源以创造性转化的思维方式,与现今世界做价值判断与精神取向的紧密连接,不但能使我们求得普世价值的实现,同时避免了传统的流失。因此,礼治原则历久弥坚,礼治内容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面对当代生活与社会的诸多面向,礼为这个时代提供了多元的转化资源,例如民主社会所讲求的沟通、妥协与相互尊重,这是一种相互对待的“礼”,也是一种讲“礼”的文化;西方的民主文化讲究平等,中国的文化讲究对等,两者之间纵然有所差别,只要能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交流,皆能发展出合理的社会规范与运作。也因此,我们都必须以创造性转化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方可使之在现代土壤中重新开出新的花朵。

(14)、“我们对于韩非子还能再说些什么?”套用美国学者本杰明·史华兹在其名著《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的开场白“我们对于孔子还能再说些什么”,用以形容韩非子的研究同样适用。自秦朝开始,迄于当今,兼及海外汉学,有关韩非子研究的成果,不可谓不丰富。但是,这么多的研究成果,却并没有为我们同情理解韩非子及法家思想提供足够的认识凭借。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和法家一起,在历史上一直被误读。首先,秦朝二世而亡的短祚命运使得法家思想和暴政联系在一起;其次,清末民初,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法家又被当时思想界以“专制论”定性;再者,20世纪30年代,国家主义派提倡“法家思想复兴论”,使得法家思想与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产生了逻辑关联;最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评法批儒”运动中利用法家及韩非子大搞“影射史学”的做法,再次干扰了对法家思想的客观认识。因此,宋洪兵新著《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即是希望重新检讨学界以往韩非子的政治思想研究的方法、立场和观点,探求先秦诸子在基本政治价值层面的思想共识,并试图建构韩非子政治思想体系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策略的理论框架。

(15)、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别。单纯从形式看,法律既不能保障其为良法,即使其为良法,也不能确保其能得到真正实施而达到善政的最终效用。荀子通过礼与法的结合,区分了君子之法与小人之法,揭示了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的内在关系,也由此强调了在法治背景下仍然需要加强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16)、而中华法系则与之殊异,比如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讲到即使嫌犯的确违反法律,还是可以依其身份来调整刑责,这是中华法系中“议贵”原则的体现。在元杂剧《百家公案》、明成化说唱《陈州粜米》里的杨金吾、小衙内与赵皇亲。《包公案》中《狮儿巷》与说唱、明传奇《还魂记》中《夺袁文正妻》故事里的两位曹国舅等,都是用不法的手段残害百姓获取暴利,他们虽然是皇亲国戚,按照当时律令可以凭借“议贵”原则赦免或减轻罪责。但是虽然中华法系中绝大多数法律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但这里的道德指的是依据情、理、法三者并重的法律观以道德为考量来斟酌人犯的刑责,道德上缺失所造成的伤害,即使按照法律标准无法定罪,但为了使人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和实现天道正义,中华法系还是会以道德为标准将此人绳之以法。例如包公断案时对动机的考量大于对结果的考量,就是显而易见的。

(17)、(2)公开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张,臣民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权益,国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18)、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之可治也。”

(19)、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0)、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3、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1)、法家三大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李斯三位。

(2)、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纠正正义是不论好人欺骗了坏人,或坏人欺骗了好人,不管好人或坏人犯了奸淫的罪,这惩治纠正正义,对他们都是一样的。”他承认一些政权类型具有道德合法性——即使是第二好的政权也足以达到实际目的,但是在对待平民的态度上,与我们在孔子身上看到的截然不同,具体体现在根据阶级卓越性为人们所应追求之美德划分,每个阶级所寻求之美德应当殊异。而且他没有把国家之政治命运寄托一个有道德的统治者或公民身上。霍布斯认为,为了在恶劣的自然状态中寻求和平,我们需向自然法或自然律求助。他视理性为自然法的根源本性,以理性为根源的自然法拥有以保全生命为目的的一般法则。

(3)、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4)、鲁恭认为审讯行刑时间的不足,造成官吏到了十一月后为了追求效率,随意刑杀,有疑狱也不上报,造成众多冤狱。这一提议最终经邓太后的批准而实施。但是这并不等于完全恢复了永平旧典,因为在此之前的和帝时代开始,东汉的断狱、行刑制度又发生了变化。

(5)、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三大板块,涵盖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十五个方面的总体安排。《意见》中有许多新提法、新概念和新要求,如何认识这些新提法、新概念,实践和完善这些新要求,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阐释的问题。

(6)、而根据《礼记·曲礼》的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行法非礼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从《礼记》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礼在当时既是一种约束社会道德和风俗的规范、准则,也是一种国家法律规范。

(7)、法治文化阵地是作为公共领域意识形态的法治文化领域

(8)、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9)、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里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0)、该书虽是韩非子的研究专著,并没有仅就韩非子而论韩非子,而是将韩非子置于先秦的历史背景之中,将其思想还原于先秦诸子的“政治共识”的语境之中,使得班马以来高度被强化的诸子对立,部分地恢复到“和而不同”的本然状态。

(11)、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12)、七是友:荀子提出,学者应“亲友”,以求得在治学上的“好善无厌,受谏而能诫”,即不断地得到批评和指正,而日有所成。

(13)、荀子秉承儒家思想,对“人”持有高度的肯定与关怀,注重高尚品格的养成与追求,因此对人之教化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荀子提出,教化是礼治的内在机制,为政的第一步应该是以“礼”的信仰引导百姓,教化百姓,而将“进退诛赏”置于为政的最后一步,且这个先后顺序不能改变,否则将无法达到理想中的盛世。因为无论是法抑或是刑,都是为了矫治人民行为的消极手段这样的消极防范方式,只能是人民破坏社会秩序之时所采取的非常手段,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显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此荀子所注重的不是如何补救的问题,而是如何预防的问题。那么,就必须向民众推行道德教化,只有使“礼”不成为贵族的专利,并对人民施以礼乐教化,从道德意愿和情感上激励民众热情,激起民众的情感投入,并将其作为基础,推展导引到理性论述,再上升到以礼为纲,成为思想上不可分割的概念,最终将理想信念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判断选择,由此建构思想导引之纲,才有实现礼治社会,天下大同之可能。法与刑是“禁于已然之后”的消极之道;教化才是“施已然之前”的积极措施。

(14)、做人要善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15)、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16)、大其心,容天下之物;虚其心,受天下之善;平其心,论天下之事;潜其心,观天下之理。“道者,万物之奥。”“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

(17)、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马建红副教授做研究会事务总结。对会议发言嘉宾启示性的发言进行了回顾,对明年年会做出安排。

(18)、荀子的观点往往颠覆传统并且富有创意性,然而观察研究其时代背景的因素,可以将荀子视为综合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等等各家所长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内容因此而兼容并蓄,产生理性并富于客观重视经验的思维内涵。荀子从追求人伦秩序的和谐(小到个人修养、家庭和谐,大到社会秩序协调与国家治理)这一先秦诸子之共同关怀的焦点出发,提出了“礼”是建立和谐有序社会的手段和方法。礼的内在机制不仅是建立人间秩序的理性思维,而且是一种维护人伦和谐的人文关怀。荀子从“先王之道”和“礼义之统”的立场出发,并且以关注人间事的“仁”作为目标与范围,论述如何治国平天下。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权威观,将“礼”作为国家最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研究荀子“隆礼重法”之治国思想,有助于打破固化思维中对儒家思想、对法治人治的观点、对道德的迷失、对权威的爱憎、对中西文化的评价的先入为主的观点。在当今民主政治多元价值流行的今天,虽然不能要求人们一致性的价值中立,但是可以避免自己的脚步陷入僵化的泥潭。笔者认为,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所展示的公共领域之“统摄”原则,在个人领域中的“道贯”原则与“中庸”的原则不但使长久以来的中国发展出独特于其他文化的价值观念,并且经过历史的淬炼,使传统的价值观念深深根植在这一片土地养育的炎黄子孙的内心。因此礼治思想的原理原则,亦将有其屹立于现代社会的价值,礼治思想是具有活性而不僵化的传统资源,它兼顾理想与现实,统合了内圣与外王,这样宝贵的资源使中国传统资源与现代普遍理念联结起来,在学理和实践层面上也因此而创造出开放、具有本土风格的现代经验事实。

(19)、2021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法治文化阵地内容上要准确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功能上要便于群众学习理解法律、便于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然而,法治文化阵地是一个近年来提出的新概念,有必要对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内涵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科学界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积极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0)、其次,立论诚恳,视野开阔。虽然“批判”之风的学术研究已成历史,但贯彻历史主义的态度于思想史研究之中却非易事。令人欣喜的是,该书很好地做到了这点。作者对韩非子的政治思想采取了“同情之理解”,比如第四章最后谈到韩非子的“法治”体系中,存在着最高权力(君权)没有受到法律有效的约束和限制。作者以为若一味地以此批判法家的“法治”,“势必抹杀掉韩非子在君主政治时代想方设法约束、限制君权滥用、实行理性政治的那份良苦用心和理论努力”,“对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实在难以称之为‘了解之同情’”(第189页)。

4、法家的法律思想概述

(1)、格物就是探究弄清事物的发展之道;致知就是获取知识,诚意就是赤诚、真诚、忠诚之心对待壹切事物;正心,就是使自己的心正,是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修为高深的人。

(2)、如果说章帝朝的改制对具体的行刑时间做了变革,但是并未背离永平旧典秋冬行刑的基本框架,可是据《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和帝永元十五年(103年)情况发生了变化:

(3)、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4)、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个体自然人的意义的,他是想在个体自然人之间、个体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建立尽可能简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儒家孔子的“仁”是指导个体自然人在陌生人社会中生存的哲学价值观,法家的“法”在客观上为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

(5)、所以在当下,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步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又要面临国际局势的瞬息万变,在实质上要契合荀子所提出的礼法并重,这样也克服了礼和法在制作顺序的关系中以礼为体、法为用的主从关系,重塑出礼法并重并用,共发所长的新关系。

(6)、译文:施加刑罚不回护大臣,施以奖励不忽略平民。

(7)、所谓天地之道,也不过是自然法则。妳若遵从了——便能遗世独立,飘飘欲仙:返之则——万劫不复,永世不得超生。

(8)、主旨发言阶段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做了题为《求证“中国法律儒家化”说能否成立的感悟——以明代法律和法律思想为例》的主旨发言。他结合明代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儒家化”进行反思,认为明代统治者对儒家思想持有“有利则用,无利则弃,能变则变,实用主义”的态度。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做了题为《先秦法治思想评析——兼与西方法治思想的比较》的发言,就我国先秦的“法治”观念的基本观点进行论述,并对西方“法治”观念进行批判性思考,最后进一步肯定我国古代“法治”理念在理论上更深刻,逻辑上更严谨,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更重大的意义。西北大学法学院段秋关教授做了题为《法家的治国理念》的发言,他以现代视角从目标、方略、国体、政体、经济、策略、教化、原则、方法、精神等方面阐述了法家的十大治国理政理念。并与儒、墨、道、阴阳各家的治国理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武树臣教授做了题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大法家”及其学术》的发言,指出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状态及其成果,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四个方面。这些成果的创造者是专职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即守法之吏,可称之为“大法家”。与此相对应的是“小法家”,即司马迁界定的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战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法家。“小法家”属“大法家”组成部分,前者是后者的一个特例。提出“大法家”概念有利于销融战国法家与其他诸家之间的人为的思想界限,有利于消除古代人物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隔阂,有利于发现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研究“大法家”学术应当同时注重法家文本研究、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古代法律实践的研究。注意发掘古代的法学文献、吏学文献、律学文献、谳学文献。中国人民大学马小红教授做题为《客观评价法家学说的历史作用》的主旨发言,她说,要客观评价法家的历史作用,必须先从法家的特色说起。法家是一个在当时取得巨大成功的学派,他们的理论为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的变法所采纳,变法越彻底,国力就越强,最终建立了秦帝国,完成了由三代到秦的制度转型。但法家过于强调现实,忽视传统,对社会的发展缺乏人文关怀,在建立制度秩序的同时,没有能在意识形态上取得社会的共识,造成主导思想(统治者强调的法家)与主流思想(社会各阶层,主要是“士”阶层信奉的儒家)对立。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的结局。

(9)、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10)、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11)、第否定“议事以制”的“先例法”法体。确立“事断于法”的“制定法”法体。我不使用“成文法”,这是舶来的概念,与有没有文字形式纠缠在一起。“制定法”比较符合中国历史情况。西周春秋时期是“先例法”法体。司法的特征是“议事以制”(《左传》昭公六年),优秀法官的标准是“直”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国语·晋语八》)法律文献编纂方式是“以刑统例”。即在五种刑罚后面分别列出曾经判处该刑罚的一系列先例故事。即《尚书·吕刑》所说“无疆之辞,属于五极,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所说“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法家主张的法是制定法。因为以往的先例已经过时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事断于法”。这种制定法是公开的,它告诉人民什么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又应当承担何种刑罚。首先,制定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不是以往的“先例法”,也不是以往被视为“礼”的风俗习惯。《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其次,制定法是以文字描述的客观的行为规范,不以个人的认识为转移。如《管子·七法》所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第制定法是公开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必须用百姓熟知的通俗语言书写。商鞅反对以往那种百姓不容易读懂的先例法,《商君书·定分》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这就彻底打破了以往“先例法”时代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注)的神秘色彩。这实际上是杜绝以往贵族临事处断的习惯,使国家法律成为判别人们行为是非功过的唯一准则。《商君书·定法》破天荒地宣布“法”的另一个社会价值:“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以非法干法官。”《韩非子·大体》宣布:“人无离法之罪。”即法官不能背离法律而科人以罪。这些论述多少含有限制君主任意妄为和贵戚豪强干预司法的意味。

(12)、死生间观节,细微处品德。死亦生,生亦死,死是另一个生的开始,生亦是另一个死的结束。

(13)、第二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孔子法哲学的现代诠释》,基于现代视角,对孔子法哲学进行了简洁的概括;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对晚近“春秋国际公法观”的流变做了历史梳理和系统反思;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两汉天人话语中太尉的灾异责任之考论》,他以灾异为中心探讨了两汉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张昕如博士从《尚书·吕刑》的阐释史出发,做了复兴“法律阐释”的尝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叶竞欧从冲突情形切入,对东汉二重君主观做了反思性阐述;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做《因时而异的法家研究盛衰善变》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对本单元做了精彩评议。

(14)、《春秋》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15)、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权威观,将“礼”作为国家最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

(16)、礼,在中国古代发展已久,它的功能和意义,随着时代的演变,有着不同的转变,承三代以来,周朝开启了一个新的人文时代,在荀子之前的孔孟,注重对礼的价值和内涵的探讨,荀子在吸收、融合前人对礼的思考下,将儒家礼学体系不断建构完善,将“礼”作为人良好适当关系的准则和生活言行的典范,赋予其更深更广的意涵,并蕴含“仁”的韵味,其作为一种“理性的要求”,使用恰当的办法,并于行动上把握分寸、恰如其分,避免不足或过度。这也使儒家思想“礼”的思想有了更宏观的面貌。

(17)、今天,我们研究法家学术,应当注意研究的视野或路径问题。刚才我听到蒋老师谈到了方法论的思考,从文明的角度去评价中国传统思想,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研究法家。法家研究会的各位老师非常重视法家文本的研究,我认为这非常必要。因为文本研究是法家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在这里,我就研究法家学术的方法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8)、 2021年11月20日,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编辑部主办,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高校“先秦法家思想与秦文化的当代价值”青年创新团队和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顺利召开。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代表学校致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和出版机构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围绕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先秦法家的当代价值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院杨一凡教授、武树臣教授、段秋关教授、王思锋教授、武建敏教授、潘怀平教授、马泓波副教授、代水平副教授、焦琰老师、王若时老师、闫强乐老师、任洋老师、杨霁明老师以及四十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19)、根据诏书,法令实行延长至地皇二年年末。即使如此,王莽仍强调此为“一切”之法,即临时性法律,却因为形势需要被不断延期了。该法被视为王莽的暴政之成为当时反叛的重要理由,以至于邓晨规劝刘秀起兵时曾说:“王莽悖暴,盛夏斩人,此天亡之时也。”依《后汉书·光武纪》,此事发生在地皇三年(22年),离地皇元年诏颁行已有两年,可见随着局势的进一步恶化,该法并未在二年末终止而一直在实施。新莽末年盗贼蜂起,起义不断,据《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到天凤六年(19年),局势进一步恶化,“六年春,莽见盗贼多,乃令太史推三万六千岁历纪六岁一改元,布天下……欲以诳耀百姓,销解益贼”,于是到次年正月才会有改元和下令杀人不须时的举动,显然是应付危局的非常之法。

(20)、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波谲云诡,各种错误思潮暗流涌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严峻。习近平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d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强调要从“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的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不受其他因素的冲击、渗透、威胁或同化,处于一种相对稳定、健康发展的状态。一般来讲,如果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不主动占领思想文化主阵地并强化文化领导力,其他社会思潮就会蜂拥而上,占据社会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深入剖析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西方宪政民主等错误思潮的本质,维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5、法家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君礼于臣,臣必忠;臣忠于君而君不礼,其忠必退。

(2)、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理论相统一的产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思想理论来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在实践建构层面,法治文化阵地这一概念,是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法律思潮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过程中确立的,其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d对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建设的坚强领导。

(3)、他认为: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的作用;驾驭群臣时,神出鬼没,令人无从捉摸,这是术的体现;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的作用。

(4)、(1)(桓帝时襄楷上书)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后汉书》卷三〇下《襄楷传》)

(5)、虽然该著作名称是《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然而全书对韩非子政治思想的具体阐述只有不到四分之三的篇幅。该书由上、下两篇和余论组成。

(6)、做人要本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做人要诚实,诚信乃做人之本也。

(7)、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有度》

(8)、译文: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9)、三是一:“一”是专专心致志的学习,“学之道,贵以专”。

(10)、第以先秦法治思潮酝酿、启蒙、发展、终结为基本轨迹研究法家学术。法家学术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法家思潮的酝酿,我认为是在公元前652年,那个时候齐桓公任管子执政,召开了葵丘之盟,通过这种广义的国家联盟的共同宣言的形式,表示出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誓辞中有要培养人才,要任贤使能,士官不能一辈子做官,不要专杀大夫,要依法办事。盟誓共有五条都载在《孟子·告子下》。我们认为这是法家思潮的第一朵浪花。到了公元前81年,有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叫做盐铁会议,征召了各郡国的贤良文学,讨论国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在这次会议上是以官方的姿态最后宣传和主张法家学术,这是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在政治舞台上的一次告别宣言,这是不是可以说是法家思潮的终结。

(11)、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12)、五是积:荀子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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